关于市政协第3号提案的答复
鄂玉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注意加强监管的几个方面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疫情发生以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
2月1日,公安部下发《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就如何精准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指导性意见。2月5日,我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指引》,明确了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使用的违法名称或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上述指导意见和指引等法律法规办理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然而,打击和处理违法犯罪不是疫情防控的根本,我局在处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时还兼顾社会效应,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有悔过情节,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小区、行业场所扫码的监督工作,我局做为二维码应用管控部门,在实际扫码中,遇二维码扫码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工作人员联系我局后,我局科技信息化处将及时开展部署相关查验等后续工作。
感谢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公安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2日 |